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827民初2872-2号
申请人:***,男,197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山东英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巨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鱼台英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山东宁大重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70579173461,住所地:鱼台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成军,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二春与被申请人***、山东宁大重工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作出(2016)鲁0827民初2872-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山东宁大重工有限公司处的工程款10万元。解除保全申请人****2016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山东宁大重工有限公司处的工程款及银行存款1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马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