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宁大钢构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宁大重工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827民初286号
原告:***,男,1990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山东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宁大重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70579173461,住所地:鱼台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成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鱼台英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山东宁大重工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