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827民初286号
原告:***,男,1990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山东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宁大重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70579173461,住所地:鱼台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成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鱼台英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山东宁大重工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