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827民初2872-1号
申请人:***,男,197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山东英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山东宁大重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70579173461。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二春与被申请人***、山东宁大重工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2016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山东宁大重工有限公司处的工程款10万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山东宁大重工有限公司处的工程款10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马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