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827民初1008号
原告:***,男,1982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兴梅。
被告:山东宁大重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山东宁大重工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马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