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827民初2872号
申请人***,男,1978年7月14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系山东英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系山东英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1年10月30日生,汉族。
被申请人山东宁大重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70579173461.
负责人***,职务:经理。
申请人*二春与被申请人***、山东宁大重工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2016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二被申请人的账户资金10万元,申请人*二春以现金20000元提供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二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0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