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宜硕塑业有限公司

宜某某塑业有限公司、怀化荣军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583执74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宜***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马家店街办公园路1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3732708055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怀化荣军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红星南路211号汽贸市场22栋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2MA4L4KFH4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9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公民身份号码:42242319********。 申请执行人宜***塑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怀化荣军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21)鄂0583民初2042号民事调解书,于2022年7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371101.8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车辆、不动产、保险、证券、工商信息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没有金钱给付能力,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冻结银行账户的措施,查封被执行人车辆一台,但系轮候查封,暂时无法处置。通过走访调查,**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财产调查结果,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21)鄂0583民初204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 超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