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583执1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宜***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马家店公园路1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3732708055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上饶县天宇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应家乡应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1683490036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宜***塑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饶县天宇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05民终1582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我院经过网络查控及线下走访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暂时无法处置,本案执行标的4635082.23元全部未执行到位。通过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其认可本院的财产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05民终158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出现或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 超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