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583执5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宜***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马家店公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3732708055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生于1962年10月1日,汉族,住当阳市。
申请执行人宜***塑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19)鄂0583民初9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6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了网络查控及传统查控,依法扣划其存款4750元,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438705.76元未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19)鄂0583民初9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出现或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许 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