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2801民初3410号
原告:***,男,195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恩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冷静,湖北清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马家店公园路1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3732708055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宜***塑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9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70元,减半交纳7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0二0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