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宜硕塑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宜某某塑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2801民初3410号 原告:***,男,195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恩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冷静,湖北清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马家店公园路1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3732708055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宜***塑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9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70元,减半交纳7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0二0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