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725执192号
申请执行人:荆州市恒鑫塑料管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公安县斗湖堤镇潺陵新区环城路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高明芳。
被执行人:桃源县漆河镇金泉自来水厂,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漆河镇仙鹤路居委会四组。
投资人:陈君华。
申请执行人荆州市恒鑫塑料管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桃源县漆河镇金泉自来水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桃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0725民初50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荆州市恒鑫塑料管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因荆州市恒鑫塑料管材有限公司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定如下:
终结桃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0725民初50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曾 平
审 判 员 冯 刚
审 判 员 胡立勇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李泽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