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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粤民申6620号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余鸿之、***、深圳市华圳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华圳兴公司)、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宜昌弘健新材料有限公司(下称弘健公司)、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宜昌长江市场建设有限公司(下称长江公司)、原审被告温素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终6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债务发生于余鸿之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诉讼中***未能举证证明存在依法不承担责任的情形,一审、二审法院因此依据当时法律规定认定涉案债务为余鸿之与***夫妻共同债务,***对余鸿之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无不当。***经一审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一审法院因此依法缺席判决,亦无不妥。再审申请人***所提理由及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再审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秦红梅 审判员  郑捷夫 审判员  潘晓璇
书记员  朱丽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