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弘健新材料有限公司

中信逸百年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长阳北纬三十度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鄂01执1207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中信逸百年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鲁巷绿化广场东南侧光谷资本大厦1楼。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长阳北纬三十度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磨市镇花桥村1组。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宜昌弘健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小溪塔街办南村坪。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宜昌弘讯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路。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宜昌弗洛伊德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小溪塔街办南村坪村。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8日作出的(2017)鄂民终71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宜昌弘讯管业有限公司在湖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为82×××07的存款人民币3398.61元。
二、冻结期限为12个月(自2018年9月6日起至2019年9月5日止)。
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晏钢

二〇一八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