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1执411号之八十九
被执行人:宜昌弘健新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7078477X4,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小溪塔街办南村坪。
法定代表人:余伟东,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被执行人宜昌弘健新材料有限公司追缴违法所得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1刑初***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8年8月13日依法移送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十六条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宜昌弘健新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800000.00元,或者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万欣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