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花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省桃花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桃江县大栗港镇中心学校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922民初2952号 原告:湖南省桃花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桃花江镇资江路20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桃江县大栗港镇中心学校,住所地桃江县大栗港镇。 法定代表人:***,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大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桃江县大栗港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桃江县大栗港镇。 法定代表人:***,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桃江县资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湖南省桃花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与被告桃江县大栗港镇中心学校、桃江县大栗港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9日立案后,建筑公司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建筑公司以需要补充新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省桃花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674元,减半收取3837元,由湖南省桃花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