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922民初2952号
原告:湖南省桃花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桃花江镇资江路20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桃江县大栗港镇中心学校,住所地桃江县大栗港镇。
法定代表人:***,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大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桃江县大栗港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桃江县大栗港镇。
法定代表人:***,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桃江县资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湖南省桃花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与被告桃江县大栗港镇中心学校、桃江县大栗港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9日立案后,建筑公司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建筑公司以需要补充新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省桃花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674元,减半收取3837元,由湖南省桃花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