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花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省桃江县桃花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922民初1467号 原告:湖南省桃江县桃花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住址: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桃花江镇资江路20号。 委托代理人:**,湖南桃花江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60年10月4日出生,住湖南省桃江县。 本院于2019年6月3日受理原告湖南省桃江县桃花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南省桃江县桃花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省桃江县桃花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省桃江县桃花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元,减半收取10元,由原告湖南省桃江县桃花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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