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922民初1320号
原告:***,男,196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放中,桃江县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湖南省桃江县桃花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桃江县桃花江镇资江路2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桃江县芙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与被告湖南省桃江县桃花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25日以另行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省桃江县桃花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58元,减半收取42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殷 郑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