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花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湖南省桃江县桃花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922民初1320号 原告:***,男,196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放中,桃江县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湖南省桃江县桃花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桃江县桃花江镇资江路2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桃江县芙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与被告湖南省桃江县桃花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25日以另行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省桃江县桃花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58元,减半收取42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殷 郑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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