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江县桃花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桃江县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湘0922行初97号
原告湖南省桃江县桃花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桃江县桃花江镇资江路2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南桃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桃江县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所,住所地桃江县桃花江镇建设中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该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向放中,男,桃江县芙蓉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省桃江县桃花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桃江县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行政给付一案中,原告湖南省桃江县桃花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省桃江县桃花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省桃江县桃花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殷 载 媛
审 判 员 杨 勇
人民陪审员 丁 青 桃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 助理 肖 霞
书 记 员 欧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