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天幕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格上租赁有限公司与苏州市天幕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91民初5432号
申请人:格上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796544758L。
法定代表人:许季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玉娟,江苏日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平,江苏日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市天幕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77448220318。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女,1963年10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
被申请人:薛博然,男,1988年1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格上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市天幕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薛博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格上租赁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市天幕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薛博然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69483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格上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市天幕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薛博然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69483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戈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