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天幕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市天幕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06执54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0年1月16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县伟,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苏州市天幕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黄桥街道太阳路160号总部经济园A区17幢。
法定代表人:薛玉萍。
***与苏州市天幕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506民初642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苏州市天幕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600000元,并支付以该款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6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4900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合计8420元,由苏州市天幕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因被执行人苏州市天幕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苏州市天幕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60842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已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执行标的608420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8484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10月2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二、2021年10月19日、11月15日,2022年1月5日、3月2日、3月31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多次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机动车等财产状况。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本案审理中,冻结被执行人部分银行账户(冻结期限自2021年7月6日起至2022年7月5日止)。
本案执行中,冻结被执行人其他银行账户(冻结期限分别至2022年10月24日、2023年1月12日止)。后,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61600元,扣除执行费后,余款353116元可供申请执行人受偿。
2.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经至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予以信用惩戒。
五、2022年4月9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并告知其可以申请审计、申请破产、申请开具调查令、悬赏执行等权利,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逾期未提供财产线索的,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对本院上述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现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综上,本案已执行到位353116元,余款未执行到位。本案执行费8484元已收取。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并扣划到部分款项。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0506民初642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王长栋
审判员  李晓东
审判员  殷志立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 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