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天幕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市天幕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06执5622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7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
被执行人:苏州市天幕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05077448220318,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黄桥街道太阳路160号总部经济园A区17幢。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63年10月3日生,汉族,住苏州市虎丘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苏州市天幕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2021)苏05民终5902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苏州市天幕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苏州市天幕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17919.00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建军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徐 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