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天幕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市天幕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7民初4159号之二
原告:***,男,197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建新,江苏诚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君尧,江苏诚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州市天幕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黄桥街道太阳路160号总部经济园A区17幢。
法定代表人:薛玉萍。
被告:***,男,194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苏州市天幕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79.50元、财产保全费2560元,合计人民币6239.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建根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林晓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