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天幕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莱尔**能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市天幕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7民初6896号之一
申请人:***莱尔**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南园北路118号6号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姬浩忠。
被申请人:苏州市天幕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黄桥街道太阳路160号总部经济园A区17幢。
法定代表人:薛玉萍。
申请人***莱尔**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市天幕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申请人***莱尔**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市天幕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3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莱尔**能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莱尔**能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市天幕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3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 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计鼎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