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7民初7502号
原告:**,男,1984年10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
被告:苏州市天幕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黄桥街道太阳路**总部经济园****。
法定代表人:薛玉萍。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卫仙,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苏州市天幕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施磊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独任审理,于2021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苏州市天幕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卫仙到庭参加庭审。审理中,原告**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市天幕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市天幕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苏州市天幕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施磊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