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282执异27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苏州侏罗纪光电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572600490G,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
法定代表人:孙涛,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女,196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虎丘区。
被执行人:苏州市天幕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77448220318,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苏州侏罗纪光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侏罗纪公司)申请执行苏州市天幕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幕公司)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侏罗纪公司申请追加***为被执行人。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2019年5月8日,本院对侏罗纪公司与天幕公司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9)苏1282民初22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调解书:一、天幕公司结欠侏罗纪公司工程款619450元,约期于2019年5月30日前给付100000元,自2019年6月至2019年12月,于每月30日前各给付50000元,余款169450元于2020年1月30日前付清;若天幕公司任有一期未能按约履行,则需支付逾期付款利息60000元,且侏罗纪公司可就下欠全部工程款及利息一并申请法院执行。二、双方就本案纠纷再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20元,财产保全费3920元,合计9240元,由侏罗纪公司负担6240元,天幕公司负担3000元(此款侏罗纪公司已预交,天幕公司负担的部分于2019年5月30日前一并给付侏罗纪公司)。
申请人侏罗纪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称,侏罗纪公司与天幕公司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经贵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后因天幕公司未履行调解协议,侏罗纪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同时,***在贵院签署《承诺书》,自愿作为保证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协议签署后,天幕公司、***一直未按约还款。***作为天幕公司的保证人,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申请追加***为本案的共同被执行人。
另查明,2019年8月7日,侏罗纪公司与天幕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一、天幕公司结欠侏罗纪公司682450元,约期于2019年7月15日前给付200000元(已履行),2019年8月30日前给付70000元,2019年9月30日前给付70000元,2019年10月30日前给付70000元,2019年11月30日前给付70000元,2019年12月30日前给付70000元,2020年1月30日前给付72450元,合计622450元,侏罗纪公司自愿放弃逾期付款利息60000元。若被执行人有任何一期未按约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按原调解书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二、执行费922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同日,***向本院出具书面承诺书一份,承诺***自愿代天幕公司履行(2019)苏1282民初223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剩余债务422450元。
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的,应予支持。本案中***向本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天幕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人的追加申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在承诺的422450元本息范围内对被执行人苏州市天幕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还款责任。
申请人、被申请人或其他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申请复议书,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赵浩平
审 判 员 蔡明义
审 判 员 郭满秋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葛玉婷
书 记 员 陈施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