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六安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平岗街道朱畈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1504民初1758号
原告:六安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2152980706W(1-1),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徽商小区11号楼14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梁新海,系该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大全,系安徽事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芳利,系安徽事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平岗街道朱畈村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41504ME20389517,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平岗街道朱畈村。
法定代表人:朱海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顺全,系六安市叶集区孙岗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六安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六安二建)诉被告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平岗街道朱畈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朱畈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9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程黎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并分别于2019年12月12日、2020年6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沈大全、被告朱畈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黄顺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六安二建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589613.98元和利息(后变更为583505.24元,并以其为基数按月利率0.5%从2018年1月22日开始计算至付清全部工程款之日止);二、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3年初被告将叶集试验区朱畈村安置点新农村建设二期工程向外进行招标,在二次流标后,被告同原告协商将此工程交由原告承建。2013年11月7日,被告同原告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原告承建叶集试验区朱畈村安置点新农村建设二期工程,由原告包工包料全资垫付施工,合同总价款为6968174.55元;对于合同外增加的工程以签证为准,增加工程造价171439.43元。2015年12月该工程竣工,被告验收后并对安置房进行分配,安置户搬迁入住。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589613.98元,被告以手续不全为由一再拖延拒绝支付。原、被告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原告承建的工程已于2015年12月竣工,在安置户入住一年后,由群众代表、被告及叶集平岗街道办事处多方面代表人员和单位对工程现场进行勘验,原告所承建的安置房屋无质量问题,由参与勘验人员签字和单位盖章共同予以书面确认,工程已交付并无任何质量问题,被告拖延支付工程款已构成违约,原告为此起诉,要求依法支持其诉请。
原告围绕其诉请,提交下列证据到庭:一、原告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证明原告身份信息及主体适格;二、被告村委会组织机构信息,证明被告身份信息及主体适格;三、《建设施工合同》、工程签证单、工程决算书,证明原被告之间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合同并实际履行、工程已竣工并由被告验收交付给安置户并确保工程无质量问题,被告应当支付工程款;四、工程竣工验收表及验收报告、情况说明,证明工程已经竣工验收,没有质量问题;五、鉴定意见书、鉴定费票据,证明经过鉴定,下欠工程款为583505.24元及原告支付鉴定费10000元。
被告朱畈村委会辩称:1、原告未提供第三方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作为工程款决算依据;2、该工程尚未验收,原告未提供验收报告;3、该工程应当保留质量保证金;4、因至今未审计,所以不存在行息一说,该案已过诉讼时效。综上,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被告朱畈村委会没有提交证据到庭。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7日,作为承包人的六安二建与作为发包人的朱畈村委会就叶集试验区朱畈村安置点新农村建设二期工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双方就工程承包范围、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等进行了约定,并约定该合同价款为6968174.55元。同日,双方并签订《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一份,就案涉工程质量保修期、保修内容和范围、保修责任、费用等进行了约定。此后,六安二建依约进行了施工。据编号为0178270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载明内容显示,朱畈村新农村建设居民点工程于2015年12月综合验收合格。
另查明:平岗街道办事处、六安二建、朱畈村委会于2017年2月27日共同出具《情况说明》一份,证明朱畈安置小区二期一标段由六安二建承建,现房屋已全部竣工完成并已分配入住。由于监理公司安徽国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迟迟未能完成监理手续,导致工程验收资料、工程审计报告不能出具,施工方也拿不到工程。经平岗街道办事处、朱畈村支两委、村监会、村民代表现场确认,房屋无质量问题,但施工方需履行工程质保期内的所有责任。
再查明:被告承建工程期间,经原、被告及监理单位三方确认,案涉合同外增加了工程量并形成相应《工程签证单》,并有平岗街道办事处时任相关经办人在其上签名。本案审理过程中,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安徽百友国脉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合同外增加的工程量进行了委托鉴定,安徽百友国脉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4日做出皖百友国脉工鉴(2020)103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认定经分析、计算,具体鉴定意见如下:叶集区朱畈村安置点新农村建设二期工程中合同外增加工程量的工程造价为:165330.69元。涉案工程建设完工后,被告陆续向原告支付工程款6550000元。因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要下欠工程款无果,遂致成讼。
本院认为,六安二建与朱畈村委会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受其约束。上述合同约定的内容亦反映出双方签订的系固定价款合同。合同签订后,六安二建依合同约定,完成案涉工程的建设并于2015年12月经竣工合格,从平岗街道办事处及被告出具的《情况说明》可看出六安二建承建的案涉工程亦已分配入住,朱畈村委会理应支付工程款。故原告关于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关于本案工程款的支付应以第三方机构进行审计为依据的辩解,因审计机关对工程造价的审计,是一种行政行为,体现的是行政监督,反映的是不平等主体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而原告不是这一行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且案涉工程款在起诉前被告陆续已向原告支付6550000元,与被告要求审计的抗辩观点自相矛盾,现双方债权债务已经确认清楚,故被告的辩解理由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平岗街道朱畈村村民委员会支付六安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下欠工程款583505.24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二、驳回六安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96元,减半收取4848元,由原告六安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担50元,由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平岗街道朱畈村村民委员会负担479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程黎明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吴义娟
附本院账号(汇款请注明案号、当事人姓名)
户名: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开户行:中国银行六安叶集支行
账号:18×××30
附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七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第一款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