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六安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六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叶集分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皖1504行初2号
原告:六安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徽商小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2152980706W。
法定代表人:梁新海,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荣学(公司员工),男,1971年3月7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委托代理人:沈大全,安徽事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强,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六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叶集分局(六安市叶集区不动产登记局),,住所地六安市叶集区民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504758512851L。
法定代表人:王启星,局长。
行政出庭负责人:江红六,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何启伍,安徽金六州(叶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六安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诉被告六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叶集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4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六安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荣学、沈大全、冯强,六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叶集分局的行政出庭负责人江红六、委托代理人何启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六安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诉称:2011年6月20日、2012年10月2日,六安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安徽省崃山建材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建施工安徽省崃山建材有限公司1-4号厂房及配电房、综合楼、门卫室及附属工程。之后,安徽省崃山建材有限公司未按照约定履行支付工程款义务。2013年5月20日,在建设工程施工没有结束,未进行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六安市叶集区国土资源局为安徽省崃山建材有限公司办理房屋产权确权登记。2014年5月13日,六安市叶集区国土资源局为安徽省崃山建材有限公司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抵押证明号为叶集00895/叶国用2011第51989号)。六安市叶集区国土资源局没有履行严格审查的义务,对没有经过竣工验收的房屋办理产权登记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六安市叶集区国土资源局的违法登记行为,导致他人取得不动产抵押权,侵犯了六安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享有工程款优先权的合法权益。请求撤销六安市叶集区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房屋登记行为(不动产产权证号为叶集7162848/叶国用2011第51989号、叶集7162849/叶国用2011第51989号、叶集7162850/叶国用2011第51989号、叶集7162851/叶国用2011第51989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建设工程的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属于法定优先权,优于抵押权。房地产产权登记部门作出的产权确权登记、抵押登记行政行为,不影响建设工程的承包人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六安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案涉行政行为没有利害关系,不具有诉权,其起诉应予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六安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黄求华
人民陪审员  李成林
人民陪审员  李善桂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述敏
附: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五条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