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1524执685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六安振东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磨子潭路光彩大市场,组织机构代码57041081-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2年1月2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被告:六安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人民路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2152980706W(1-2)。
法定代表人:梁新海,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安徽六安振东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六安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其他案由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现不知其下落,六安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及***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无法继续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俞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