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犍为县旺源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天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123执23号
申请执行人:犍为县旺源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232073527325,住所地:四川省犍为县玉津镇凤凰路851号。法定代表人:邱洪敏,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天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23567628528M,住所地:四川省犍为县玉津镇桂华街345号。
法定代表人:邓平,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犍为县旺源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川1123民初77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四川天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犍为县旺源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08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288元。本案申请人申请执行210288元。本案执行费3054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犍为县旺源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天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自愿撤回本案的本次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川1123执23号案件对被执行人四川天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周涛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朱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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