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川1123执236号
申请执行人:犍为县旺源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20735273-2。
住所地:四川省犍为县玉津镇凤凰路**。
法定代表人:邓富容,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环保节能开发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05219227-8。
住所地:四川省犍为县塘坝乡向坪村**/div>
法定代表人:尹正刚,该公司经理。
犍为县旺源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2016)川1123民初15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四川**环保节能开发有限公司应当支付犍为县旺源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5000元。承担执行费275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剩余债权为25000元,执行费275元(未收取)。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2016)川1123民初15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涛
审判员 罗迎冬
审判员 夏建春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谭 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