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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犍为县旺源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乐山友联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102民初2239号
原告:***,男,197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井研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梅,井研县马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犍为县旺源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犍为县玉津镇凤凰路8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232073527325。
法定代表人:邱洪敏。
被告:乐山友联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通江街733号16幢2楼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673549284W。
法定代表人:甘少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文康,四川双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犍为县旺源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乐山友联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 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傅琢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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