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1181民初486号
原告:***,男,生于1966年12月29日,住四川省沐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曙,四川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四川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犍为县旺源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犍为县。
法定代表人:邱洪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彬,四川双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攀,四川双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生于1970年3月28日,住四川省沐川县。
被告:***,男,生于1993年4月1日,住四川省井研县。
原告***诉被告犍为县旺源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旺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月28日申请追加被告***参加诉讼,本院于2018年1月28日,书面通知被告***参加诉讼。2018年2月1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4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易君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