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7277号
申请人:上海中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中山北路1759号2305室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九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舜工路38号11幢409室。
法定代表人:程鏖。
被申请人:上海华明高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景联路389号5幢113室。
法定代表人:程鏖。
申请人上海中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华明高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中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华明高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7,203,027.11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华明高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7,203,027.11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 雅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