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中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某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7277号 申请人:上海中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中山北路1759号2305室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九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舜工路38号11幢409室。 法定代表人:程鏖。 被申请人:上海华明高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景联路389号5幢113室。 法定代表人:程鏖。 申请人上海中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华明高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中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华明高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7,203,027.11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华明高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7,203,027.11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 雅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