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佳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沪0112执4376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中阳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中阳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中山北路XXX号XXX室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上海佳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沪0112民初21409号民事判决,在执行上海中阳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佳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5月14日向被执行人上海佳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上海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中国人民银行等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查得被执行人上海佳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等账户五处,但所剩余额不足以偿还本案的全部债务,本院已冻结;查得被执行人上海佳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区浦江镇152街坊8/3丘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处,本院已轮候查封。除此之外,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登记信息。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扣划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建设银行上海**支行账户内余额人民币3,210.68元、中国建设银行上海黄浦支行账户内余额人民币3,943.66元、北京银行上海营业部账户内余额人民币131.44元,在扣除执行费后将上述余款发还申请执行人。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并将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 2019年7月23日,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现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立即执行完毕的条件尚不具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 强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