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某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强制清算与破产申请审查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强 制 清 算 与 破 产 裁 定 书
(2023)沪03破申507号
申请人:上海中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普陀区中山北路1759号2305室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寅欣,上海市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奉贤区舜工路38号11幢409室。
法定代表人:程鏖,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查申请人上海中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被申请人上海***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期间,上海中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现申请人上海中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中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上海***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日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