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昌厦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市昌厦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武汉奥山新印象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07民初2646号
原告:武汉市昌厦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万松园路209号。
法定代表人:于广柏,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会黎,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坤,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奥山新印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民主路717号拜赞庭小区会所1层。
法定代表人:潘成兵。
原告武汉市昌厦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武汉奥山新印象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原告武汉市昌厦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昌厦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昌厦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武汉市昌厦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罗磊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舒奕
书记员陈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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