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昌厦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市昌厦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富华房地产开发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103执恢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昌厦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万松园路209号。
法定代表人肖建华,董事长。
被执行人武汉富华房地产开发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新华下路7号A座301室。
法定代表人曾新阶,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昌厦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富华房地产开发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汉民二初字第690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昌厦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执行案号为(2011)汉执字第00701号),要求:1.被执行人武汉富华房地产开发建筑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执行人支付欠款本金716591.8元、违约金(待定数,按实际还款时间及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式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定数,按实际还款时间及法律规定计算);2.被执行人武汉富华房地产开发建筑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5528元。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全国执行系统及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进行限制高消费信用惩戒。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查证结果,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查询的被执行人财产予以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汉民二初字第6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邓军
审判员  刘辉
审判员  陈中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陈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