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昌厦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武汉新长江东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113执8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昌厦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万松园路209号。
法定代表人:于广柏,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武汉新长江东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16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武汉市昌厦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武汉新长江东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字第000001835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武汉新长江东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7月26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新长江东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并限期履行。由于被执行人武汉新长江东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资金链断裂,导致大面积不能按期交房,引发业主集体上访,中共武汉经济开发区(汉南区)区委成立了维稳专班,要求被执行人确保交房,同时政府也通过融资平台接受了28套被执行人房屋,汇款资金用以房屋继续建设。2021年11月29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武汉新长江东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武汉市汉南区新长江·香榭澜溪房屋二套(合同备案号:南170193639、南170194997),为轮候查封。本院对被执行人武汉新长江东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作出如下查控措施:一、通过财产查控系统,分别对房产部门、土地部门、工商总局、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管理部门等进行查控,已查控3次,上述部门反馈结果为:被执行人武汉新长江东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均被冻结、查封,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武汉新长江东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并将其限制其高消费;三、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字第000001835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武汉新长江东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继续履行***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字第000001835号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昌厦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海元
审判员 ***
审判员 黄 氢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童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