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06民初4081号
原告:***,男,1965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旗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
被告:武汉市昌厦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万松园路209号。
法定代表人:于广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武汉市昌厦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收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徐 倩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