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昌厦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市昌厦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103执3996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昌厦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万松园路209号。
法定代表人:廖建生,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中北路18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昌厦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103民初84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昌厦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639692.4元、案件受理费4922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定数,按实际还款时间及法律规定计算)并承担本案执行费(待定数,按实际执行金额及法律规定计算)。本院已依法受理武汉市昌厦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申请。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控制的财产如下:
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武汉市武昌区丁字桥居逸楼C栋1单元2层2室(证号:昌2013015791)的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9年7月23日至2022年7月22日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财产控制期限届满三十日前,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昌厦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本院提出延长冻结、查封期限的书面申请。逾期提出的,导致上述财产被解除强制措施的法律后果将由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昌厦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行承担。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全国执行系统及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鄂0103民初84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军
审判员***
审判员*中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钟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