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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鲁班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张全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103执3262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鲁班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胜利大街56号山东书城营业楼6层607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全成,男,1969年6月5日生,汉族,山东名嘉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理,住济南市历下区, 山东鲁班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与张全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鲁0103民初48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全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山东鲁班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20万元;二、被告张全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山东鲁班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借款利息,以借款本金2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28日起至生效判决确认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三、被告张全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给原告山东鲁班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损失13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山东鲁班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本院于2018年9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通过网络查控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房产、车辆、公积金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将查明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高消费。并于2019年3月1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 记 员  徐 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