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二泉环境服务有限公司

18687曹培治、***等与***、无锡市二泉环境服务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281民初18687号
原告:***,男,193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
原告:***,男,194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
原告:赵彦海,男,196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
原告:赵王丽,女,197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
原告:赵王丽,女,1976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小康、胡苏宁(受五原告共同授权委托),江苏宽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苏予(受五原告共同授权委托),江苏宽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
被告:无锡市二泉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通江大道898号B4区。
法定代表人:孙伟东,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岗,该公司职员。
被告:陈守岗,男,1969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灌南县田楼镇浦二庄村十组111号,现住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
被告:无锡宏益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黄土塘村。
法定代表人:汤倩芸,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中山路58号。
负责人:尤力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彦海、赵王丽、赵王丽诉被告***、无锡市二泉环境服务有限公司、陈守岗、无锡宏益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彦海、赵王丽、赵王丽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赵彦海、赵王丽、赵王丽申请撤诉系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彦海、赵王丽、赵王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68元(***、***、赵彦海、赵王丽、赵王丽已预交),由***、***、赵彦海、赵王丽、赵王丽负担。
审判员  钱宇穗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唐 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