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3民初7428号
原告:***,女,1923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君宇,江苏同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洁,江苏同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华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55095706X,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城北昆北路1017号。
法定代表人:朱建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昆山华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洪 巍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汤秋婷
书 记 员 杜铭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