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恒通实业有限公司

盐城市鑫崴物资有限公司与盐城恒通实业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9民终39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盐城市鑫崴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潘黄街道吴杨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盐城恒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建湖县沿河镇东首**。
法定代表人沙高亮,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女,1975年6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城南新区
上诉人盐城市鑫崴物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盐城恒通实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建湖县人民法院(2018)苏0925民初53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盐城市鑫崴物资有限公司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收到原审法院催交上诉费通知后,仍未能按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用并提供相应的票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盐城市鑫崴物资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亮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