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恒通实业有限公司

盐城恒通实业有限公司与盐城市纺织染整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射阳县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924民初6031号
原告:盐城恒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建湖县。
法定代表人:沙高亮,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盐城市纺织染整产业园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射阳县。
负责人:单伯良,该管委会主任。
被告:射阳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射阳县。
法定代表人:唐敬,该县县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盐城恒通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市纺织染整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射阳县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盐城恒通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盐城恒通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30元,减半收取3365元,由原告盐城恒通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