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恒通实业有限公司

盐城恒通实业有限公司与无锡宏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925民初3724号
原告:盐城恒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建湖县沿河镇环镇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沙高亮,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无锡宏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无锡市会岸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盐城恒通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宏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盐城恒通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盐城恒通实业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盐城恒通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盐城恒通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