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瑞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瑞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0181执1850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瑞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倪文福。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
被执行人***,男,199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执行人云南林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
关于四川瑞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云南林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20)云01民终58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提出的执行依据合法有效、执行主体明确、执行内容具体,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339642元及利息,执行费为11796元。
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等法律文书,限定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责令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未对其所有的财产向本院进行申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统一向全社会公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进行如下调查:(1)向金融存款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依据申请人提供财产线索,经本院查证,向通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宁项目部送达了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协助扣留、提取结算后的工程款,但因该笔工程款尚未结算且有多家有权机关也对该笔工程款予以冻结,所以该款项暂不能执行到位;(2)向房地产管理交易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3)通过车管所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两辆本院依法查封但未实际控制;(4)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执行中,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工商、证券等,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并进行约谈,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表示被执行人目前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据此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传票、限制消费令、执行电话约谈记录、查询表等相关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和处置,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徐树荣
审 判 员  道永升
人民陪审员  姜 鑫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利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