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瑞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瑞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百裕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15执保485号之一
申请人:四川瑞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凤溪大道北段666号1栋2单元20层20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50697800096。
法定代表人:倪文福。
被申请人:成都百裕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80124716Q。
法定代表人:孙毅。
本院受理申请人四川瑞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成都百裕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作出(2021)川0115执保485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申请人四川瑞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四川瑞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成都百裕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在成都银行高新支行账号为1001××××9117_C300CNY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员  李东飞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夏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