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15民初5044号
原告:四川瑞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柳城镇两河路东段18号3栋1层6A号。
法定代表人:倪文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强,四川众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林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金方街道海谷村33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9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瑞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林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瑞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瑞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瑞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96元,本案依法减半收取5698元,由原告四川瑞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四川瑞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实际交纳11656元(含误交公告费260元),实际应退还原告四川瑞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5958元。
审判员 李**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何 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