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瑞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瑞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卓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12财保682号
申请人:四川瑞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温江区凤溪大道北段666号1栋2单元20层20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50697800096。
法定代表人:倪文福。
被申请人:云南卓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广福路广发银行大厦A座5层5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MA7C1N4C2G。
法定代表人:徐春凤。
申请人四川瑞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钦州仲裁委员会提交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云南卓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100000元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四川瑞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的保单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钦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瑞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云南卓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100000元的财产。
保全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四川瑞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永婷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胡秀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