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辰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济南辰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03民初388号
原告:济南辰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
法定代表人:吕洪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峰,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男,1964年1月11日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
原告济南辰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原告济南辰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济南辰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忆泉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玉军